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治(2014)128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为配合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加强医警联动,现将《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暴力伤医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聚众滋事,不听劝阻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带离驱散。

二、建立健全警医联动机制。三级医院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警务室建设,为建立警务室提供场所和其他支持,三级医院警务室要做到“全覆盖”;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公安部门巡逻必到点,具有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警务室;联合公安机关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三、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拨;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医疗机构重点部门、重点区域要专人值守、全面监控,对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注意监测、检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潜在的医疗纠纷苗头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发现有暴力倾向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防止事态扩大激化。

五、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畅通规范的患者投诉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和医患交流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

附件: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一、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三,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

六、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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