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运行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运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3〕19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下发我省卫生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卫综合﹝2012﹞14号)精神,减少医疗广告审批层级,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起,将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到各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医疗广告审批权力委托下放到各市和试点县卫生局。省管医院医疗广告仍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工作职责

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各地要及时将医疗广告审批项目报我厅备案。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对辖区内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违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衔接。请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积极稳妥的做好医疗广告审批的衔接工作,确保运转通畅。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二)明确责任。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和审批制度,公示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审批手续。我厅负责对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组织督查。

(三)移交时间。从5月1日起,各市和试点县(市)卫生局开始受理辖区内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各地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统一使用《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我厅刻制的“江苏省卫生厅医疗广告审批专用章”。

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与省医院管理协会李敏同志联系,电话:025-83620747,18915999026。

附件: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〇一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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