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期,浙江省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工作,实现“用血服务不用跑”,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为进一步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建立“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服务体系,切实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经商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献血法》,在血液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突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从献血者期盼最迫切、意见最集中的环节入手,把工作触角和服务关口前移,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无偿献血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弘扬社会正能量。

(二)工作目标。全面实现省内血站与用血医疗机构无偿献血者信息互联互通,使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可获取患者及其亲属无偿献血信息,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就医时用血费用出院直接减免,形成“医院直免为主、网上申请减免为辅”的血费减免服务新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用血减免平台。加强省级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因地制宜,建立省级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打通各地市、血站与医疗机构间信息屏障,形成统一的用血减免申请、查询、操作系统,构建省级用血费用减免平台。

(二)形成全省统一的工作流程。梳理简化用血减免流程,将关口前移至医疗机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省内医疗机构出院时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血站定期统一结算;在其他省份就医时可通过手机APP等方式线上办理,形成“医院直免为主、APP等减免为辅”的新模式,实现用血费用减免“零跑腿”。

(三)制订全省统一的减免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统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血费直免规则和医院财务血费直免结算规则,形成全省统一的减免标准,打通地市间、血站间和医院间的结算壁垒,实现跨地市减免。

(四)精简证明材料。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协调财政、社保等部门,精简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方便献血者。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用血费用直免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制订时间表、路线图,组织督促辖区内血站和医疗机构按计划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级血站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快建设血液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等,建设全省用血费用直免操作平台,实现省级区域内血站间、血站与医疗机构间献血者信息互联互通;对接各用血医疗机构,协助解决用血医疗机构在用血费用直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建立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依托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本省份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用血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升为无偿献血者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实际会同当地血站制订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等用血费用直免准备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开展“用血直免”宣传,努力为每一位需要直免服务的献血者及其亲属提供医院用血直免服务。

(四)根据各省(区、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和云南省等省份应当在2020年1月底前全面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省内医院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其他省份(除新疆、西藏外)在2020年8月30日前全面实现。

四、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方案报我委医政医管局,每月30日前简要报送当月工作推进情况。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刘传姚、张睿 

联系电话:010-68792618、68792785

传真:010-68791423

邮箱:xyc@nhc.gov.cn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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