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苏编办发〔2011〕4号

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经报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我省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卫生厅:㈠负责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全省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申请负责组织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再鉴定。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省总工会:(一)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二)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三)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职业病防治“三同时”等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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