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令)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学历教育之外为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省份对文件的贯彻力度不够,对某些条款理解把握不一致,影响了52号令的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52号令,切实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促进中医传承的重要政策,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提高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务必于2013年年底前启动本辖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制定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各地应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的作用,严格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运用抽查学习笔记、检查临床实践记录等方式加强对师承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监管,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确保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效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三、在非户籍地跟师学习人员,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出师考核申请。
四、《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中要求对确有专长考核的评议评价实行“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由于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停止执行此条规定。
五、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强化责任,组织实施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对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资质应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真实可靠。要规范考试程序,加强对考官的培训,统一考核标准,严肃考风考纪,增大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考核。
六、《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具备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行医证件使用。
七、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本省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明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并争取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