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733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精神,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全科医师队伍,经研究,我厅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科医师培训模式,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为社区卫生事业深入、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坚持以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以社区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实事求是、积极发展、逐步完善。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人才为本、教育先行”的观念,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坚持理论知识学习与临床技能培训并重,坚持定向培养与社会化管理并举。

  二、培训目标

  通过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和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骨干。

  三、培训对象

  (一)已在我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愿意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愿意在我省从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近两年本科毕业的医师或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培训基地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两部分组成。省卫生厅每年11月份组织一次基地评审工作。请各市卫生局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并愿意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填写《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3),并于1025日前上报至我厅科技教育处。

  五、培训方法和内容

  培训细则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学科医师培训细则》有关内容,并结合我省省情作部分修订,详见《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附件2)。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培训内容主要分为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临床科室轮转(26个月)和社区实践(7个月)三个部分。各培训基地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在保证总培训时间和内容的前提下,轮转科室的安排顺序可自行调整。我厅提倡各培训基地将学员临床科室轮转与社区实践交叉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办出特色。

  六、组织管理

  (一)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结束后的全省统考。举办全省培训基地师资培训班,对各基地带教师资进行全科医学知识相关培训。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基地申报、筹集培训经费、面向社会招聘学员、监督检查基地培训工作和推荐培训合格的学员到辖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等。

  (三)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学员培训期间的全过程人员管理。包括:安排培训轮转、发放档案工资、提供食宿条件等。

  七、培训经费和劳动人事代理

  (一)培训经费按市、县(市、区)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省财政将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将社区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逐年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培训工作。

  (二)已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代理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培训期间原则上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其他受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由所在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劳动人事代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培训期间,由临床培训基地发放档案工资,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培训结束后,由市卫生局推荐就业,用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支付一定的培养成本。临床培训基地收回的成本将作为流动经费滚动用于新一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八、考核制度

  (一)受训学员完成规范化培训后,经全省统考考试合格可获得《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晋升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依据之一。

  (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满1年,须参加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两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其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受训学员的出科、阶段、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受训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合同规定作相应赔偿。

  各市卫生局应根据辖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全科医师需求调研,组织制定培训工作规划,并尽快启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快培养一批能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师,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社区卫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附件:
       1、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
       3、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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