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委托下放部分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委托下放部分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6〕38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精神,现就做好委托下放部分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其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仍由我委负责,其他原由我委负责的医疗机构护士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二、由我委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完成本单位审核、信息录入后,相关材料直接报送我委复审,由我委负责制证、发证和注册工作。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刻制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用章(规范名称为“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市)”),须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印模报我委备案。

四、注册的材料要求仍按《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依法、简化、方便、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市护士执业注册的办事流程,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做到组织严密、程序明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要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审核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健康体检证明等有关资料,材料不全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理护士注册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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