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7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博仁医院为何成了“毒窝”》的文章,披露了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博仁肿瘤专科医院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卖给毒贩的案件。针对此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管理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该起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通过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意识,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利用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要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异常情况,要立即核实上报,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地要在2008年春节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要对已经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确实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要监督其立即整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量出现异常增多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检查工作情况于2008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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