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穴位贴敷在我国应用历史悠久,具有操作简便、适应症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冬病夏治穴位贴敷(以下简称“三伏贴”)日益推广普及,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加强“三伏贴”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应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三伏贴”应用范围
“三伏贴”主要适用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也可用于以反复发作、冬季加重为临床特点,中医辨证为寒证的其他疾病。
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二、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
三、应用管理
(一)处方管理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症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二)操作人员要求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操作场所要求
“三伏贴”服务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四)安全管理与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技术操作,操作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9部分 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见附件)有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制定不良反应处理措施,确保其应用安全。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工作,收集相关数据,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跟踪评价接受“三伏贴”服务的人员治疗与干预效果,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度“三伏贴”服务开展前上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并作为医疗机构下一年度能否开展“三伏贴”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进“三伏贴”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五)宣传推广
医疗机构可运用各种形式科学合理地宣传 “三伏贴”知识,重点对“三伏贴”适用人群、适应症、干预效果等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普及,避免夸大效果。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同时要加强对“三伏贴”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操作人员不符合要求、应用不规范及夸大宣传效果等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严禁其开展“三伏贴”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组织开展“三伏贴”服务,保证“三伏贴”服务质量。
附件: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II)穴位贴敷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