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50号),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将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到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已经我委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港澳台独资医院变更设置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港澳台独资医院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港澳台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独资医院应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9号)、《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港澳台独资医院,应当向我委备案。
各地在港澳台独资医院审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