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做好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

(四)考核结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五)信息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可在已有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实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六)提升考核覆盖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四、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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