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6号公告有关要求,为平稳有序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以下简称50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划入(或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乙级、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我委将适时组织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三、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提交的资质变更申请材料,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50号令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变更事项如导致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还应组织现场核查。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报送我委,由我委向社会公告变更情况。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变更情况、并抄报我委。
四、划入(或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做好乙级、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和资质认可、延续及变更等工作。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职业健康司 彭广胜、康辉、郦净
联系电话:010-62030965、62030963、62030966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