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3〕54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技术审核、临床应用和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保障患者安全,现就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及我省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根据省医院协会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向省医院协会提出申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并经我厅发文确认后,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方可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二、新(改、扩)建血透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在新建或改(扩)建前应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建或改(扩)建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建成后不符合规范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已经获准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与血液净化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包括异地重建、改建、增加血透机等情况)的,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准入审核。

四、各市、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复核检查,复核或检查中发现血透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暂停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两次被责令暂停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逐级上报我厅,取消其技术准入资质。暂停或取消开展血液净化技术资质期间,原血透机构的病人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条件的血透机构负责安排血液透析治疗。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025-83620876。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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