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是残疾人联合会受卫生行政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医疗机构执业而开展的一项资格审核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获准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唯一有效证件。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事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及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要把学习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沟通合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准确贯彻落实文件内容,保障工作条件,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确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推进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各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组织成立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领导小组,指导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地市级领导小组。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培训工作人员,尽快开展工作。实施细则要依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落实好审核与证书管理的措施,分工明确,做到可操作、易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两级领导小组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成立。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初次审核资格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信息,并会同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把关,对提交的工作年限证明要由卫生部门确认其真实性。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复审时,要严格把关,并适时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审核合格者,尽快发放资格证书,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提供便捷的条件。对于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尽快开展审核及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资格证书的申领报告,并领取资格证书登记表及资格证书文本。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由各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统计汇总,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并同时报送当地同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发放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作废的资格证书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收缴送交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销毁。
(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年审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在汇总整理本辖区年审结果,于次年3月31日,报送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中国残联责成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定期抽查年审情况。
(五)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好省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相关政策、流程、审核标准、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操作、录入、证书打印等内容,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协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进入医疗机构执业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确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能够顺利进入医疗机构执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开展与盲人医疗按摩相关的公益宣传活动,扩大影响,使符合条件的盲人都能及时申请审核,并营造帮助、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盲人医疗按摩的认识,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