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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