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3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各项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我厅去年9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但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对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委托省医师协会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核机构的确认和管理工作,并认真梳理所辖考核机构情况,于3月2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附件2)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三、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严格把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切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各市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附件:

1、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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