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医院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分别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结论,并商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经我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北京安贞医院等87家医院(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单位,经公示及诊疗科目登记后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请你厅局将本辖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无异议的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对于有异议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对于未通过我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一批审核、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需求和医疗卫生布局拟指定的医院(名单见附件2),请你厅局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重新严格审核,严把准入关。对于符合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当地确有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确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由你厅局将医院名单(含军队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无异议的医院,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你厅局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8个月。在其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请你厅局将这部分医院(含军队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有关情况,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第二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单位,准予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未通过审核的,不再准予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并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请你厅局将公示后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电话:010-68792097,传真:010-68792513

附件:

1、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名单

2、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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