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苏卫社妇〔2009〕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决定建立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与原则。通过对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逐步调整和完善服务规范与操作规程,规范助产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确保母婴生命安全。质量评价工作坚持常态监督与定期评价相结合,保证质量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坚持质量评价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有效推进助产技术进步;坚持同级全面评价与逐级抽样评价相结合,不断强化助产技术服务行业监管。

二、评价对象与分工。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的对象是全省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评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医疗保健机构及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并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样评价;省卫生厅负责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并对各市、县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抽样评价。

三、评价内容与标准。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助产技术服务基础条件、产科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医护质量、服务收费、群众满意度、质量指标等。为了保证评价的科学规范,我厅根据《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以及有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了《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四、评价程序与方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采取逐级评价的方法。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照质量评价标准,全面开展自评自纠,并将自评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安排年度质量评价和不定期重点项目质量评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随机抽样评价。质量评价工作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考试考核、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与评价工作,确保质量评价工作公开、透明。

五、评价结果判定与应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实行量化千分制,900分为合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激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取消“爱婴医院(卫生院)”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限期整改6个月后重新评价;重新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评价工作启动实施。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到今年年底前,各市至少要完成对20%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省适时对各市完成质量评价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抽样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全面加强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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