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4〕25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疾控中心: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升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意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医师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师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办理不及时或不办理的现象,部分医师超范围执业、注册地点外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我省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无法为各级政府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准确数据,同时也给医疗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环节多、要求高、时效性强,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医师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师管理的重要意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职责,及时办理医师注册相关手续。

二、把握关键,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严格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和再注册管理。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医师所学专业方向相一致,无专业方向的,应由医师申请,并经执业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认可后确定注册范围。再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原注册的执业范围一致。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及备案、注销、吊销注册满两年的,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3至6个月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原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一致。具有多个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择一进行注册。对于存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注册。

(二)严格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管理。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同时,原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批准符合变更条件医师的变更申请。省内办理变更注册的,不再换发《医师执业证书》,由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变更注册记录”中注明变更事项,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在原事项上加盖“已变更”印章。

(三)严格医师执业备案、注销、吊销注册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重点针对离退休(未返聘)医师,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执业备案手续;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重点针对死亡、受刑事处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师,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执业注销手续;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医师及时办理吊销手续,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6号)要求,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名单,公布的相关信息应包括:医师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时间、作出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三、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水平

(一)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开展医师合法执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培训率达到100%。要通过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宣传培训,讲明医师合法执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执业要求,帮助医师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切实维护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机构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师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衔接;要帮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逐步树立合法合规执业意识;要积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工作;要及时审核、办理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并及时维护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由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掌握本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三)做好摸底督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对本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情况的摸底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在6月底前完成相关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7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逐一排查,责令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卫生厅也将于8月底前以抽查的形式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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