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8〕4号

海南、贵州、宁夏、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人员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解决他们的执业资格问题,在前一阶段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扩大试点,继续开展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海南:全省。

(二)云南、贵州、宁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厅局农村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需求情况,选择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的试点地区,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批准后确定。

二、试点时间

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

三、试点内容

通过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地市级(海南省为省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临床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群众评议、社会公示以及岗前培训考核,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等程序,允许农村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注册成为乡村医生开展执业活动。

四、人员条件

试点工作所指一技之长中医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多年中医实践,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得到农村居民认可;

(三)2004年1月1日前年龄满45岁,试点开始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外。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告本通知,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作为乡村医生进行注册执业。

申请时间截止到2008年2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需填写《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由村卫生室出具的同意聘请其执业的意向书;

4.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走访群众、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等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初审合格的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考核的名单。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组建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不少于50人。

专家库建立后,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为每个申请人随机抽取3个同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专家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为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特长确定,采用模拟的方式,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同时辅助书面的形式,考察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及诊治能力。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五)考核合格者名单由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反馈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农村居民评议工作,对每位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进行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

评议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情况和农村居民评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进行注册执业前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同时增加必要的医学文书书写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辅导等多种形式。

培训结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以培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对临床疗效特别突出,但文化程度明显偏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报送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并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予以其注册执业。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所掌握的、经过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

2.执业注册地点应为其所提交的有聘请其执业意向书的村卫生室。

3.注册时间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注册的一技之长中医人员名单,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在2008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六、执业要求

经注册执业的一技之长中医人员,在执业时只允许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服务,只允许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范围内使用与其临床技术专长相关的药物。

具体的执业手段和药物使用的规定,由省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七、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一技之长中医人员,在执业时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八、组织管理

将具有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到乡村医生进行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完善中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提高中医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将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

(二)对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处理、上报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可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进行复核;

(四)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五)其他。

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也要成立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完成好各自的工作。

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联系。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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