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坚决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法行为的通知
卫纠发〔1995〕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有关单位:
当前,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一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促销售,少数医药购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进行非法交易,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为纠正医药产品(包括药品、设备、器材、卫生材料、试剂等,下同)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维护正常的医药流通秩序,使医药生产、经营、购销活动依照国家法律公正、平等、合法地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不得非法制售和购买假劣医药产品,更不得利用回扣推销和购买假劣医药产品。
二、在医药产品购销活动中,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钱物和其它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医疗卫生单位不得索取或收受上述回扣。
三、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没收产品、罚款、停产停业整顿、降低医院等级,直至吊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取消医院等级及申报资格,并追究法人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帐外以所谓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境内外旅游等名义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属行贿行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上述回扣属受贿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顶风违犯者要坚决严肃查处。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