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