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实施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与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适用范围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在编人员都应当纳入岗位管理(国家政策性安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二、岗位设置要求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职责要求和辖区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职责(2015版)》(见附件)设置工作岗位。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执行相应类别的岗位等级规定。
(五)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当满足增强机构运转效能、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水平的要求,数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批复数额确定,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从业经历。
(六)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当满足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任务要求,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所需岗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边远、贫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七)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辅助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当满足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
(八)按照核定的编制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按照核定的编制,合理设置岗位。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九)按照《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职责(2015版)》,各地可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岗位职责类别,根据在编制内设岗、一人一岗的原则,合并或拆分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辖区内已有同级专病防治机构承担相关任务的,不再重复设置相关岗位。
三、岗位管理
(十)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编制内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酬,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进行审核,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岗位设置及聘用要求,实施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岗位空缺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十三)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执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全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安排上岗培训和相关业务岗位轮岗实习,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卫生防病专业技术人员在满一个岗位聘用期内在基层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各岗位的职责要求,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与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十五)岗位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源,在污染和危险等环境下工作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有关政策待遇。
(十六)对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及督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本意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职责(2015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