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9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制说明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6〕172号《关于印发“二○ ○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主
编,具体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和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以及国家“中西医并重”等一
系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医医院建设、使用的
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的有关中医医院建筑数据和资料,科学地制定和论证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
方案,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长,工程咨询、建筑设计和科研
管理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选址、用地
与总平面布置,设备配置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地中医医院建设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对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
13号楼,邮编:10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8年5月
附件2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指标。
表1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日门(急)诊 人次 | 210 | 350 | 700 | 1050 | 1400 | 1750 | |
建 筑 面 积(m2/床) | 69~72 | 72~75 | 75~78 | 78~80 | 80~84 | 84~87 |
注:①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②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2。
表2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急诊部 | 3.1 | 3.2 | 3.2 | 3.2 | 3.2 | 3.3 |
门诊部 | 16.7 | 17.5 | 18.2 | 18.5 | 18.5 | 19.0 |
住院部 | 29.2 | 30.5 | 33.0 | 34.5 | 35.5 | 35.7 |
医技科室 | 19.7 | 17.5 | 17.0 | 16.6 | 16.0 | 16.0 |
药剂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