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获得中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申请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05〕74号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便函国中医药办[2005]117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获得中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申请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贯彻执行批复意见,对获得中医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申请在我国境内执业注册的,依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规定》(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及《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