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我部组织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和《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批准发布,分别自2008年11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实施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和规范我国乡镇卫生院和综合医院建设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两个《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确保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从事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认真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两个《标准》过程中发现得问题,以及修改、完善《标准》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反馈给我部规划财务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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