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关于抓紧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进行再注册。各地2004年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已达到规定的执业期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尽快开展再注册工作。现就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再注册的对象为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通过补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一并纳入本次再注册。 

  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进行再注册。对于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二、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通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直接或者通过乡镇卫生院书面通知到前条规定的每一个乡村医生,是否申请再注册由乡村医生自行决定,但每一个乡村医生必须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再注册通知的相关要求,由卫生局保存以备查考。 

  三、乡村医生再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基本格式见附件1),由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集中,统一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申请材料。再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核,可结合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同时进行。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要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5天,接受群众监督。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按照《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苏卫农卫[2008]11号文)规定执行。 

  五、通过审核和公示的乡村医生,准予再注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凡属于《条例》第14条的三种情形的,不得进行再注册。 

  六、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肃纪律,明确责任,规范实施。对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中的一些争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研究,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换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样式保持不变,省厅可代为各地印制并免费发放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请各地以县为单位统计数量,经市卫生局汇总后,于910日前报厅农卫处。再注册工作完成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逐级报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备案。 

  附件: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2、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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