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生委: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师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程序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医师资格认定。
(二)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如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取得拟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按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为临床类别。
(三)取得医师资格并拟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执业类别为临床类别,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其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关于护士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并取得护士以上(含护士)技术职称的人员,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依据《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技术职称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护士管理办法》和本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1994年1月1日后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考生的报名资格或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免考资格经其执业机构的主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考试合格者及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护士的再次注册,由主管该机构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