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院业务科室(临床和医技科室)是医院开展医疗活动的主体,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院业务科室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在一些医院中仍有部分业务科室的基本状况和管理水平与规范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贯彻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重视和加强医院业务科室的建设和管理,针对不同科室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于急诊、儿科、传染、精神、病理、康复、临床营养等部分科室应当采取扶持和鼓励措施,并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和内部分配方法上予以倾斜;对于重症医学科、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高压氧治疗室、手术室等医疗风险较高的科室和部门要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保证医疗安全。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辖区内医院业务科室服务能力的调研,掌握本地医疗机构中医疗风险较高、专业发展缺乏可持续能力或者亟待加强业务管理科室的设置情况。对于专业发展缺乏可持续能力的科室要给予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对于亟待加强业务管理的科室要加强引导和规范。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院加强业务科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医疗安全隐患的,要责成医院进行整改或者停业整顿。
为指导医院做好业务科室的建设与管理,我部已印发部分业务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并将根据医院管理和医学专科发展实际,继续制发其他业务科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业务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并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工作需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我部尚未制发的有关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并报我部医政司备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科室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执业条件、科室管理、质量控制和检查评估等。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汇总辖区内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调研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达到的效果,以及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医院业务科室典型,并在每年第4季度内向我部医政司反馈。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高新强、李大川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