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5〕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通过内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人员已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现将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我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第10-15位为流水码,香港居民医师执业证书第10位编码为“H”,澳门居民医师执业证书第10位编码为“M”,台湾居民医师执业证书第10位编码为“T”。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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