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请各市按此通知精神,迅速清理整改,并将整改和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