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5〕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和出生信息共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我委决定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安排

(一)信息登记与报告。2015年8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签发证书10日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日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附件2)。

(二)系统建设。2015年7月20日前,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附件3)、省级平台软硬件要求(附件4)完成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任务。我委组织开发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省(区、市)可申请免费使用。

(三)数据推送。2015年9月起,各省(区、市)按月推送上月数据,推送时间为每月5日。每年2月20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宁夏等已经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库的省份,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做好2014年数据转换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我委推送。

省级平台通过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交换平台,采用消息中间件方式实现向国家人口健康数据中心传输数据(压缩包加密)。

天津、河北、甘肃、新疆4个试点省份从6月1日起开始系统试运行与数据报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基础的人口出生信息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改进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出生登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利用现有资源部署省级平台,建立分工协作和运行保障机制,组织人员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委规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妇幼司负责业务管理,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组织协调,妇幼处负责业务管理,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系统建设维护与技术支持,省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报送、数据质控、人员培训等。

(三)及时报送数据。各地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和数据接口标准等要求,及时规范报送数据,建立信息校核机制,订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与纸质信息一致。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数据。我委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互联共享与业务协同,为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和完善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各地要建立出生信息使用申请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联系人:张波

电话:010-62030672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司联系人:田东岳

电话:010-68792929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联系人:缪之文

电话:010-68792810

附件:

1.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docx

2.《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docx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docx

4. 省级平台软硬件要求.docx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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