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6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2020-09-05 19:4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66号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制订了《射线装置分类》,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射线装置分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方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一)Ⅰ类射线装置:事故时短时间照射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高;

(二)Ⅱ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

(三)Ⅲ类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相对简单。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照使用用途可分为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可按下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装置类别

医用射线装置

非医用射线装置

Ⅰ类射线装置

质子治疗装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用加速器(不含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重离子治疗装置

粒子能量大于等于100 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

其他粒子能量大于等于100 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

/

Ⅱ类射线装置

 

粒子能量小于100 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

粒子能量小于100 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工业辐照用加速器

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

工业探伤用加速器

术中放射治疗装置

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血管造影用射线装置1

车辆检查用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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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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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射线探伤装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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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子发生器

Ⅲ类射线装置

医用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2

人体安全检查用射线装置

医用诊断射线装置3

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7

口腔(牙科)射线装置4

射线衍射仪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装置

射线荧光仪

射线血液辐照仪

其他各类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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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注(植)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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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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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束焊机8

其他不能被豁免的射线装置

标注说明:

1.血管造影用射线装置包括用于心血管介入术、外周血管介入术、神经介入术等的射线装置,以及含具备数字减影(DSA)血管造影功能的设备。

2.医用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包括医学影像用CT 机、放疗CT 模拟定位机、核医学SPECT/CT PET/CT 等。

3.医用诊断射线装置包括射线摄影装置、床旁射线摄影装置、射线透视装置、移动射线臂机、移动射线臂机、手术用射线机、射线碎石机、乳腺射线装置、胃肠射线机、射线骨密度仪等常见射线诊断设备和开展非血管造影用射线装置。

4.口腔(牙科)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CT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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