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危险特性 |
HW01 医疗废物 | 卫生 | 831-001-01 | 感染性废物 | In |
831-002-01 | 损伤性废物 | In | ||
831-003-01 | 病理性废物 | In | ||
831-004-01 | 化学性废物 | T | ||
831-005-01 | 药物性废物 | T |
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目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序号 | 废物类别/代码 | 危险废物 | 豁免环节 | 豁免条件 | 豁免内容 |
13 | HW01 | 医疗废物 | 收集 | 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14 | 831-001-01 | 感染性废物 | 处置 |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15 | 831-002-01 | 损伤性废物 | 处置 |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16 | 831-003-01 | 赞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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