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教发[1993]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

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4、卫生部部属院校和直属医院,可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自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培训基地由学校审批认可,报卫生部教育司备案。

在全国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具体问题较多。望在组织实施中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实现规范化。请将实施情况反馈我部教育司。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病例分析、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四条 凡具有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可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

第五条 培训基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相应机构审查、批准认可。有关部委属医院的培训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

第六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九条 培训时间为四至六年,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二至三年,进行二级学科培训,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住院医师应实行住院负责制。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第二阶段:二至三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进行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培训期间,要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由科主任负责,有关科室上级医师集体指导。在第二阶段培训期间,可采取专人指导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住院医师的考核成绩,可根据政治思想、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不同内容,采用评分、学分积累制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在卫生部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教育司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十五条 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机构,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医院考核、晋升等级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主要是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可参照培训基地第一阶段的培训办法,根据住院医师不同学历层次,分别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住院医师完成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医院可根据需要,选送已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到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培训或专科进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总后卫生部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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