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8)号》及《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

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推动了我国临床检验技术的发展,涌现出一批特异性好,准确性高的新项目、新方法,原有的某些检验项目、方法已不适应临床诊断的需要了。依靠科技进步,推广、使用新方法,淘汰陈旧、落后的检验项目、方法,已势在必行。根据我国临床检验的实际状况,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在京、津、沪三市先行试点后,12月16日卫生部颁发了《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淘汰检验项目规定》),12月20日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8)》(以下简称《卫生部令》)。这是我国临床检验发展史中,第一次以行政法令的方式推动技术进步。“淘汰旧技术、利用新技术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标志着我国的临床检验管理、检验技术已发展到了一新阶段,它对今后进一步加强检验管理、加快技术更新、提高全国临床检验工作的整体水平、尽快接近国际水平、缩短国内各地区的技术差距、提高检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等项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这一改革措施是完全符合我们检验人员、临床医生的愿望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积极反响。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这一重大的改革措施,现将《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转发给你们,望在全面落实有关规定的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各种途径、采用多样化方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宜技术促进临床检验工作发展的意识。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是当前各级检验中心的工作重点,望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三、目前要抓紧做好采用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的交替工作,并严格按规定的日期(1992年7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做所有的淘汰检验项目、方法。对执行上述规定确有技术困难的地区和单位,各级检验中心要组织较强的技术力量,对他们进行逐级培训、技术指导、帮助他们建立新的适宜的检测方法;并为其选用质量合格的仪器、试剂做好咨询工作。凡涉及经费问题,商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虑解决。

四、为保证《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各级检验中心应协助各级医政部门切实做好有关技术咨询及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五、淘汰旧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它不仅关系到检验人员、临床医生、患者,还涉及到了医学教育、科研、仪器、试剂生产及供应等部门,因此各级检验中心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取得社会上的广泛支持与合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检验中心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告我“中心”。我“中心”拟于1992年4月份左右召开全国临床检验中心主任会议,将进一步讨论研究有关具体问题,请各检验中心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8号

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分步淘汰硫酸锌浊度试验等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与方法,现予公布。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18号),推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国临床检验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科学研究、试点和专家反复论证,决定淘汰35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淘汰旧技术、利用新技术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1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旧技术更替。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宜技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观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淘汰和替代的临床检验项目及方法

(一)淘汰的检测项目、方法

1.麝香草酚絮状试验;

2.硫酸锌浊度试验;

3.马尿酸试验;

4.高田氏反应试验;

5.尿兰母试验;

6.血清肌酸试验;

7.酚四溴酞磺酸钠潴留试验;

8.脑脊液胶金试验;

9.脑磷脂胆固醇絮状试验。

(二)淘汰及相应可替代的检测项目、方法

淘汰项目、方法

可替代的项目、方法

1、血清蛋白结合碘试验

T3、T4及其它甲状腺功能测定

2、黄疸指数测定

总胆红素测定

3、凡登白试验

直接胆红素测定

4、血清β-脂蛋白试验

甘油三酯、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5、血清非蛋白氮测定

血清尿素(氮)测定

6、血红蛋白血液硫酸铜比重试验

血红蛋白测定

7、尿胆红素碘环试验

重氮法、尿试纸法、Harrison法

8、血清(浆)葡萄糖铜还原测定法

葡萄糖氧化酶、己糖激酶、邻甲比胺测定法

9、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GPT)金氏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10、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GPT)酮体酚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11、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GOT)金氏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12、血清白蛋白盐析测定法

溴甲酚绿结合法

13、血尿淀粉酶温氏测定法

碘淀粉比色法、苏氏比色法

14、血清梅毒无氏试验

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15、血清梅毒康氏试验

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16、血清梅毒百氏补体结合试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17、尿妊娠蟾蜍试验

免疫学方法测HCG

18、血清钾四苯硼钠比浊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19、血清钠比浊、比色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20、血清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法

酶标法、放免法

2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对流免疫电泳法

酶标法

22、血清甲胎蛋白单扩散法

酶标法

2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单扩散法

酶标法

24、国际上已废除的细菌名称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细菌名称

25、药敏试验中“轻度敏感”和“极度敏感”的报告方式

采用“耐药”、“中度敏感”、“极度敏感”三个等级报告方式

26、血红蛋白沙利氏目测法(县及县以上医院淘汰)

氰化高铁血红蛋白测定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医学检验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

三、自卫生部部长令开始实施之日起,不准再使用已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出具检验报告。

四、各单位可根据人员素质、技术水平、仪器、试剂等具体条件,从本《规定》推荐的可替代方法中任选一项替代,凡采用的现行检测方法优于推荐的取代方法者可继续使用。

五、执行本《规定》是医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纳入医院评审作为考核检验工作的依据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以前公布的《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所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的技术方面解释权归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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