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8)号》及《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
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推动了我国临床检验技术的发展,涌现出一批特异性好,准确性高的新项目、新方法,原有的某些检验项目、方法已不适应临床诊断的需要了。依靠科技进步,推广、使用新方法,淘汰陈旧、落后的检验项目、方法,已势在必行。根据我国临床检验的实际状况,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在京、津、沪三市先行试点后,12月16日卫生部颁发了《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淘汰检验项目规定》),12月20日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8)》(以下简称《卫生部令》)。这是我国临床检验发展史中,第一次以行政法令的方式推动技术进步。“淘汰旧技术、利用新技术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标志着我国的临床检验管理、检验技术已发展到了一新阶段,它对今后进一步加强检验管理、加快技术更新、提高全国临床检验工作的整体水平、尽快接近国际水平、缩短国内各地区的技术差距、提高检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等项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这一改革措施是完全符合我们检验人员、临床医生的愿望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积极反响。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这一重大的改革措施,现将《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转发给你们,望在全面落实有关规定的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各种途径、采用多样化方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宜技术促进临床检验工作发展的意识。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是当前各级检验中心的工作重点,望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三、目前要抓紧做好采用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的交替工作,并严格按规定的日期(1992年7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做所有的淘汰检验项目、方法。对执行上述规定确有技术困难的地区和单位,各级检验中心要组织较强的技术力量,对他们进行逐级培训、技术指导、帮助他们建立新的适宜的检测方法;并为其选用质量合格的仪器、试剂做好咨询工作。凡涉及经费问题,商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虑解决。
四、为保证《卫生部令》、《淘汰检验项目规定》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各级检验中心应协助各级医政部门切实做好有关技术咨询及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五、淘汰旧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它不仅关系到检验人员、临床医生、患者,还涉及到了医学教育、科研、仪器、试剂生产及供应等部门,因此各级检验中心要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取得社会上的广泛支持与合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检验中心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告我“中心”。我“中心”拟于1992年4月份左右召开全国临床检验中心主任会议,将进一步讨论研究有关具体问题,请各检验中心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