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
公治(201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六条措施”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维护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案件和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这些案事件的一再发生,暴露出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和执法水平还存在不足。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出台“六条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将“六条措施”作为保障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全力推动“六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全力抓好“六条措施”的贯彻落实。要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工,把公安部的部署要求迅速落实到基层公安机关,落实到每一位相关民警。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使一线民警准确理解“六条措施”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六条措施”的落实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话、报纸、电子屏、宣传栏和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六条措施”,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创造经验、提升能力水平。“六条措施”明确提出了“三个坚决、三个一律”的规定,总的要求就是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充分考虑到本地区和每个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情况不尽相同的特点,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六条措施”的重要内涵、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深入调研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贯彻落实“六条措施”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将适时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落实。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治安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
1、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3、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4、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
5、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
6、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