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2 15:18发布
如果医院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病历制作、传输、存储,医师需要电子签名。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各类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采用电子认证服务,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一)涉及公共卫生业务的信息系统;(二)涉及医疗保健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为使用方提供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解锁、密钥恢复以及证书应用等服务,从而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面向卫生系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二)符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国密局联字〔2007〕2号)中关于电子认证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符合《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等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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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病历制作、传输、存储,医师需要电子签名。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各类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采用电子认证服务,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一)涉及公共卫生业务的信息系统;(二)涉及医疗保健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为使用方提供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解锁、密钥恢复以及证书应用等服务,从而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面向卫生系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二)符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国密局联字〔2007〕2号)中关于电子认证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符合《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等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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