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盲人可以依法设置医疗按摩所,开展医疗按摩。
一、盲人开展医疗按摩的法律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148号)
5.《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
二、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取得的条件:
《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获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有效证明与合法证件。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资格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盲人不得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向户籍或者执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资格证书”。
1.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3.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4.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5.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资格审核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因违反相关规定,“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者暂扣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规定不宜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三)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每2年审核登记1次。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
三、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相关要求
(一)开办盲人医疗按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2.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3.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4.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6.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二)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五)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2.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开具药品处方的;
5.设床位、药房(柜)的;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7.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所设置的其他条件的;
四、违规行为查处
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2.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
3.为申请“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出具审核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非法取得“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4.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