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局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案由】
某所诊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5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诊所于2017年2月3日开具两张处方中包含“头孢尼西”药物,开具处方的医师为李某某。根据《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头孢尼西”属于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监督员随即向该诊所调取了李某某的相关资格证书。该诊所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该诊所警告并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对于医师李某某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由于其未造成严重后果,卫生监督员书面责令其立即改正。
【思考建议】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在执法中的适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经过注册后获得处方权,符合要求的可以进一步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建议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卫生监督检查,建立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信息公示,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和医务人员对细菌耐药危机的认识。同时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宣传周”的活动,加大宣传,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观念,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