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可否写入处罚决定书

2020-11-13 22:5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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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不建议将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决定,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按照行政决定的程序处理。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因此,《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对行政许可的注销,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本人认为,注销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执行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告知、听证、决定、公告。具体可参考以下方法:

(一)非主体资格许可(个体医疗机构)的注销,由于不涉及主体资格的消亡,程序简单,易于操作,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当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出现后,可由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许可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体资格许可(一级以上的各类医疗机构、专科医院)的注销,情况复杂,程序繁琐,应区别操作。首先可以把主体资格的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主动注销是由企业、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自愿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在完成清算责任后,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强制注销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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