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案案例分析

2020-11-19 00:0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2日,三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在潼川镇某某馆一巷道口内有一摊点,摊点旁的玻璃柜内有装有不明液体和“中草药”粉塑料瓶,玻柜上有一个“作业本”,该作业本内记载有药品名称和疑似病员姓名、电话等信息;现场发现一穿橙色上衣的老年男性李某某正在为病员冯某某进行敷药和包扎治疗。李某某现场不能出示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李某某现场阻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当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县公安机关巡特警到现场后协助卫生执法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并帮助查明当事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对李某某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作业本”内的疑似病员信息进行梳理,发现其中有一名为蒋某某的病员留有姓名、电话等信息,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蒋某某对其进行了询问,蒋某某承认李某某为其诊治疾病的事实;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对两位病人的询问证实李某某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虽然李某某拒不配合调查,但从现有调查证据资料来看,李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

调查处理

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潼川镇某某馆一巷道口为病人冯某某、蒋某某进行诊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通过执法人员调阅历史行政处罚案卷,发现李某某已因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于2013年、2018年分别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李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及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李某某已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县卫健局在2019年8月5日以三卫医移[2019]2号《案件移送书》将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相关资料移送县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随即受理立案。

法律分析

李某某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已分别在2013、2018年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是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次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的规定,李某某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李某某2013年、2018年因非法行医已2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本案中已属于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本案中针对李某某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确认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李某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未给予行政处罚,而是依法以“李某某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系非法行医“老手”,跟执法部门打游击,玩决战,几次案件办理中均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甚至是阻扰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决定,2013年及2018年两次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均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当事人查无存款均执行无果,严重影响法律权威性。在2019年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整治阶段,卫生执法人员借助整治乱象、打击黑恶,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顺利完成对李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县卫健局最终将“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成功移送公安机关,让李某某得到应有法律惩戒。在本案件中,通过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等行为,对全县非法行医违法活动起到有力震慑,进一步净化了全县医疗服务市场,也有力维护了全县正常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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