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统一部署,浙江省各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多措并举重点打击非法行医,不断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成绩斐然。
一、行动取得的成效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全省共取缔无证行医场所2468户,罚款1274万元,移送公安刑事案件212件;共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745家,处罚584家,罚款271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1家。查处“两非”案件59起,罚款95.8万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2831起。
截至目前,“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上无证行医黑名单中已累计收录了近8000条无证行医黑名单信息。
二、主要做法
(一)建机制。自专项行动以来,浙江省综治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9部门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各地现已建立了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成立了浙江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助力专项行动有序、深入开展。同时,将“非法行医致人死残”、“部门联动打击非法行医”列入各级政府创建“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中,充分发挥考核杠杆对于撬动“打非”工作的重要作用,以考核促实效,敦促各地政府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成效显著。如温州市鹿城区原本是非法行医重灾区,根据省委夏宝龙书记“综合整治、减员增效”的指示,通过努力将非法行医从640多家锐减至现在可控的零星存在,现已成为全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的典型标杆。
(二)严打击。浙江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部门联动上想办法,在齐抓共管上动脑筋,在打击手段上下工夫,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打非工作方法:采用“错时执法”、“地毯式排查黑名单” 、“盯防结合”等执法策略,集中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地区开展系统排摸、滚动式反复打击,建立“专职打非队”、“夜间打非小组”,“打非机动队”,并发动卫生监督协管员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和线索排查工作。目前全省已有6个市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为打击非法行医添增了一双“千里眼”,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行为。同时,省打非办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中全省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宁波市公安机关破获 “3.13”特大制售假医疗美容药品的案件,国家督办的“跨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犯罪团伙案”。
(三)疏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对群众就医的需求和非法行医类型进行认真的梳理,正确疏导和消除非法行医生存环境和需求土壤,提出解决非法行医问题新设想:如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州市开办“新居民诊所”,由原先有执业医师证但在非法行医者共同成立了首家惠民诊所;温州鹿城区放开医疗设置条件限制,打破户籍、区域规划限制,开放至今审批了120家,极大缓解医疗需求,压缩非法行医生存空间。
(四)强宣传。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了10万份宣传资料,分发各地开展宣传;同时针对有证医疗机构制作了10万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法律义务书》,普及医务人员依法守法知识。全省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杭州市由宣传部牵头开展非法行医宣传,在公交车上滚动播放非法行医宣传片;湖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月”活动,通过广场文艺晚会、“车间好声音“广播电台、农村文化礼堂巡演、以及派出宣传员深入民工子弟学校授课等形式,全方位的开展重点地区和人员的非法行医知识宣传;温州市在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来往必经的路上制作非法行医宣传墙画,提高宣传效果;义乌市还开展了广场宣传暨非法行医罚没药品集中销毁活动,集中销毁了80吨药品器械,得到在场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三、典型案例
专项活动期间,我省各部门通力协作破获了一些大要案。影响较大的有:
1、2014年3月,宁波市海曙区卫生部门日常巡查美容院时发现可疑假医疗美容药品的线索后通报给宁波市公安机关与药监部门,宁波市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根据卫生通报的线索,顺藤摸瓜一举破获了涉及全国30个省市、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的“3.13”特大制售假医疗美容药品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6名,扣押肉毒素、玻尿酸、无注册证医疗器械等假药品、器械共计77类、5万余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并以此案为突破点,全面查清了国内涉假美容药品和器械的生产窝点及购销网络,意义重大。
2、2013年12月,平湖市卫生局接到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电话,称一个叫“杨医生”的上门为田某某老婆做胎儿性别鉴定,但鉴定结果错误,引发争执而报警,请处理。接到举报后,平湖市卫生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市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派出卫生执法人员会同独山港镇派出所、计生部门等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表明,当事人涉嫌利用超声技术为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况属实,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92条第五款表述,该具体行为符合“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为平湖市卫生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公安、计生等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例,打破了卫生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