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展全省案卷评查活动

2020-11-18 14: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7月28日至29日,安徽省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共16个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书面评查。

  依据《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评查标准》(2013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版),案卷评查专家对各地选送的124件案卷进行了评查。124件案卷涉及医疗卫生专业56件,公共卫生专业34件,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专业19件,放射卫生专业8件,饮用水专业7件。

  评查结果显示,近年来该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狠抓卫生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管理,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制度逐步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质量逐步提高。被评查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得分较往年有所提高。各市均制定了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促进了公平执法。合肥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邀请群众公议团,对案卷处罚进行公议并出具公议意见,确保案件处罚合法、公平、公正。

  此次评查案卷平均得分为88.2分,90分以上74件,占60%;不合格案卷3件。评查中也发现在违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以及文书制作与案卷管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违法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是主体认定意识不强。部分案卷中,处罚对象认定不明确,未写清处罚对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二是违法事实调查不充分。如部分案件过分依赖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作为定案依据,缺乏深入调查,缺少必要的其它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或难以形成紧密的证据链等。三是违法事实认定不全面。部分案件有多种违法事实,但只是对其中某项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而对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却没有实施行政处罚,也未作相应交代。四是违法事实记录不完整、不客观。一些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描述过于简单,只简单的使用结论性语言。

  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不完整,如没有告知申请回避权、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的同时未告知其同时具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没有及时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意见,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未进行复查。对收缴涉案物品,无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一是自由裁量不规范。部分案卷没有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对类似违法情节的处罚,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对从轻、减轻处罚的违法案件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或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未能交代清楚。二是法律依据名称不规范。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填写全称或引用的条、款、项、目不具体。多数案卷在引用违反法律和处罚条款时,只写明条款项,没有写明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文书制作与案卷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取证不规范,如能够摄取照片的未摄取,或摄取的照片与违法现场的关联性不强。文书书写或应用不规范。如案由撰写、文号或编号、文书种类使用不规范等。未在规定期限内整理归档,档案制作不符合要求等。

  针对此次案卷评查发现的情况,安徽省将继续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重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评查方法,定期组织案卷评查,不断创新评查方法。要加强对案卷形成过程的全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制作、整理、立卷、归档,实现行政处罚案卷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办案能力的培养,培训卫生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和方法、执法文书制作等技能,不断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作为对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办案能力突出,成绩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认真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有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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