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对社会护送车辆非法开展院前急救行为进行...

2020-11-18 14: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对社会护送车辆非法开展院前急救行为进行清理 近日,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在大连市中心医院正门前发现6台车体表面印有“114-行勇护送”、“重症监护车”字样非医疗机构车辆开展病人院外护送业务。卫生执法人员在部分车辆上发现有吸痰器、呼吸机、生理盐水注射液等医疗器械和药品,护送车辆单位向市民发放印有“车内配有氧气、呼吸机、吸痰器…为不便者提供服务”字样宣传卡片,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院外医疗急救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取证,与这些车辆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这两家单位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出相关工作人员医师和护士的有效执业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向这两家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消除车辆上“重症监护”字样,撤除车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向该单位负责人告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两家单位负责人解释,粘贴字样和摆放医疗器械和药品是为了做宣传招揽病人家属用车,表示要立即撤出相关违法标识和医疗器械、药品。  院前急救是急诊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急救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经议讨论通过《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指出:“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今后,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将进一步加强对院前急救车辆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社会车辆非法开展院前急救的行为,保证市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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