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被确定为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
近日,河南省被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为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首批5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处理、信息报送等。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在于督促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规范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提升执法效能。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试点计划,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河南省选定郑州、周口、南阳3个省辖市,共选择174家医疗机构、36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家采供血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一是实施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三类;将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市、县三级;将采供血机构分为省、市两级;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项。
二是进行综合评价。《方案》量化了监管指标,针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评分标准,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综合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等7项监督项目中,分别量化出检查评分标准。郑州、周口、南阳市三个省辖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容的监督检查,按照评价原则及监管要求,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待改进、重点监督三种。
三是开展结果运用。《方案》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频次和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进行了明确,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或待改进的单位,监督频次为每年1次;连续两年合格的单位,监督频次为两年1次;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的单位,每年至少监督2次。方案要求,监督评价结果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院评审重点检查内容,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以及医院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将综合评价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动态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供稿: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