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治疗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于2014年5月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关于开展卫剑1号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卫监总函〔2014〕14号)。全省各地纷纷按照部署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总队于6月11日联合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及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对成都市部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为使省、市、区联合检查收到实效,省总队党委书记曾孝鹏同志在联合检查前专门召集省总队四支队和成都市监督支队的相关监督员就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省、市、区卫生监督员结合日常监督情况,通过排查分析,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对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突击检查的方式,对成都玛斯特肿瘤医院、成都市西区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情况、放射治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放射治疗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教育培训情况、模拟定位设备、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制度情况、放射治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治疗设备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成都市支队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已按照省总队的部署,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从重从快处罚违法行为。
此次省、市、区联合专项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掌握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具体情况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医疗机构树立放射治疗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对推动医疗机构加强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规范放射治疗行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