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教体艺〔2014〕1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健康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辽教电〔2014〕12号)要求。辽宁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合对各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拉网式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中小学、特别是幼儿园的健康服务管理。1、中小学、幼儿园如确有必要组织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工作,要严格做到“五个”必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2、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制定防治传染病,群体健康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3、明确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室)及校医(园医)和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4、要加强校医(园医)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5、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预防传染病、健康体检、健康教育、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等项工作的规范开展,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