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就美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2020-11-18 14: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服务中的违法行为,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发文向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六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准入核查工作。对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把“准入关”。对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加强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监管。对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及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予以查处。符合吊证条件的,坚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加强执业人员监管。对于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人员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予以查处,符合吊证条件的,坚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行医的,对医疗机构及外国医师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四是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工作。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赋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日常监管职责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如发现违反《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行为,须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五是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工作。要结合以往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加监测媒体的覆盖面,明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与“医疗广告”概念区别,着重加强对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对美容医疗机构网站发布“韩国医师主刀”、“韩国整形医师亲诊”、“韩式整形”等违法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彻底清查,并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予以严肃查处,对曾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吊销诊疗科目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再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是建立机构内执业信息公示制度。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信息须在该机构大厅明显处公示以下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准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人员相关信息(包括全部主诊医师、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相关信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及有效期、《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编号及有效期、负责对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的卫生监督员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求全省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强化日常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务求取得实效。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将在专项行动的深入实施阶段中,对全省各地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及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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